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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编办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反映受理工作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05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区编办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反映受理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便于群众监督,确保投诉问题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区编办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区编办综合股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第三条
  投诉处理原则: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定性准确、教育为主、处理恰当、有错必纠。
   
第四条
  投诉形式 
  
(一)电话投诉(09435902163)。
  
(二)电子信箱(
pcqbbbgs@163.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平川区长征东路106号。邮编:730914)。
    
第五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人应当据实向投诉部门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工作部门、姓名、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等情况。受理投诉工作人员应作详细纪录,并及时要求投诉人签名确认;
  
(二)不提供真实身份或无法查找投诉人的,只记录在案由内部调查,不作为投诉处理;
  
(三)受理投诉部门登记核实投诉的基本情况,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四)受理投诉部门根据情况,对投诉事项报主要领导;
  
(五)主要领导批复给归口部门承办;

(六)承办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投诉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办领导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七)作出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被投诉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八)被投诉人对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处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人或投诉单位向相关单位投诉,对内容不属实的应向投诉人或投诉单位说明情况;

(十)投诉案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形成文书材料报综合股立卷归档。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应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该期限内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第七条  工作纪律 :
   
(一)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勤政,保守秘密;
   
(二)对投诉者不能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
   
(三)在受理投诉和查处投诉工作中不能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及干部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白银市平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平川区编办作风问题投诉反映受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