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现将《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白银市平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3〕73号)和《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98号)精神,将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局、白银市平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局、白银市平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区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职责。
2.承接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下放的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3.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制定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私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药品增补目录,指导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供应、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攻关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
(十三)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负责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市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负责制定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患者权益维护,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十八)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党务、政务、事务等综合协调工作,拟定机关有关工作制度;承办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管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年度考核、职称考评晋升的申报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
负责拟定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负责基建项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供应、管理工作。
(三)公共卫生股(挂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区公共卫生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并组织考核评价;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追踪评价;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相关预案和规范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全区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任务;负责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健康服务业推进工作。
(四)医政股
负责拟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卫生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机构执业注册登记;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和执业注册登记;组织对全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
(五)计划生育股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负责计划生育行政事件的办理和协调,指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相关政策,落实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六)信息股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参与省市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监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建议;拟定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考核评估。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其中:局长1名(兼白银市平川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
中共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记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核定中共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纪委书记1名。
五、其它事项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定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的有关任务。
(二)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通报制度,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及时组织监测评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原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一并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需要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