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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08 】 【选择字号:

2014611日) 

国事登函〔20149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1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66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XXX

附件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XX

附件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XX(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 (事业单位名称)XX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XX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466日发

(共印35份)